清风云南 3月14日
纪 法 学 堂
·概念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统一,依照党内法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党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统一。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党中央历来强调党的政治纪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必须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党的历史证明,保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基本条件,是党的最高利益所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是侵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的。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作为最严重的违纪行为加以追究和惩处。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政治纪律要求的具体行为。政治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这里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所规定的各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就具备了构成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3)违纪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非中共党员不构成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有的是故意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有的出于过失或不明真相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过失或不明真相的党员,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种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37种: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
(2)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3)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4)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5)发布、播出、刊登、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6)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7)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8)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9)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10)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
(11)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12)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13)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
(14)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15)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16)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17)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
(18)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
(19)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以及其他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
(20)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1)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
(22)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23)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4)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25)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
(26)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27)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款)
(28)信仰宗教或者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
(29)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30)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31)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32)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33)故意为他人申请政治避难、违纪后外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34)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
(35)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36)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
(37)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
来源 / 中国方正出版社微信公众号
编辑 / 张雨 段梦龄
审核 / 云纪宣